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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政发〔2016〕3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指导民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局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多元发展

  (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三)鼓励社会力量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促进体制创新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转换运行机制,完善盈利模式,逐步提高增值服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国有孵化器(包括国有、国有控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规范国有出资人权益,下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财务、运营、人员聘用等各项经营自主权。

  (二)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拔优秀运营团队及专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对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管理和遴选入孵企业。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作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管理人员年薪制、股权激励和持股孵化等试点工作。

  三、完善规范管理

  (一)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孵企业应当是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境内并依法在我省纳税;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迁入的企业,其主导产品(服务)应当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一般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依照以上条件制定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企业入孵标准和程序,公开发布标准、程序,吸引入驻信息要公开发布,公开公平筛选入孵企业。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符合在孵企业标准的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75%。

  (二)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和孵化服务机构使用的场地应当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总使用面积的85%以上。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高效集约利用孵化空间,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空间,不必设立专门对本孵化空间进行汇报展示的空间,把有效面积多提供给孵化企业。

  (三)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达到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履行毕业程序,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入孵条件的初创企业和团队服务。各级政府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贴和奖励应当以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数量和毕业企业数量作为依据。

  (四)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承担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创业孵化的公益任务,为符合入孵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创业工位和孵化服务项目,减免的条件和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让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等创业者公平、公正地享受优惠政策。

  四、提升服务能力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技术研发、试制服务,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服务,帮助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二)提高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综合服务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持股孵化。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品牌建设,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三)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发展。围绕我省优势技术和产业领域,重点扶持建设机器人、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等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等市场化创新资源,形成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开放式创新生态。

  五、加大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企业、解决就业等主要绩效指标增长,不断加大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后补助力度。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办法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把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审计部门对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规范程序和条件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孵化费用减免予以认可。

  (二)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合设立种子基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在孵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扶持和工作协调。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与服务,研究制定和落实推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采取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二)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规范发展。对于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及时责令其整改。对于运营不良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有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及时进行改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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