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二章 学位授予
第三条 学校按医学、理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长学制完成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且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各项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科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
(二)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
(三)本科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情形;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在校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教务处审查其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三)符合标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八条 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毕业证书后,按第七条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时间。
第十条 设立荣誉学士学位。按各专业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5%的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凯发app下载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设立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制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设立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生,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设立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与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联合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生并予以说明,授予的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学术作假情形,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如学生对本人的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有异议,可通过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2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大庆校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本办法执行。